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同样道理,法治模式也不能而且不会定于一尊。在人类法治实践中,找不到两种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法治形态的多样性是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也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实。
根据这一原理,不能把某种特定的法治实践方式当作法治的唯一模式,并将其作为评判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依据。但现实中,有人片面推崇西方国家法治模式;也有人把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水平、物质条件直接归因于某种法治模式,而忽视发展条件、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人把特定的经济、政治制度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认为实行法治必须连同这些制度一起从国外移植,如多党竞选、三权分立等。对这些错误观念,我们应有正确认识,进而把握当代中国法治的特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从世界范围看,法治运行有一定规律。法律由确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社会运行过程由法律加以调节,有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平等适用法律,认同法律权威。然而,这些规律在不同国家必然呈现不同的状态。比如,法律调节范围受该国的政策、宗教、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影响,不同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国家权力结构设置不同,不同国家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同,等等。同时,法治还必须与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条件相适应,从属于有效进行国家治理的客观需求。这些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法治必然有其特定形态。